记者调查获悉,目前国际品牌“抛弃”部分代理商的现象已陆续出现。被称为“名牌潘”的香港富豪潘迪生,2009年底不仅与美国服装品牌PoloRalphLauren结束了9年的合作,同时还失去了TommyHilfiger中国内地的代理权。而以手袋闻名的美国奢侈品牌Coach也从代理商俊思集团手中收回中国零售业务,只留下5家旅游零售点由第三方零售商运营。
“这种做法令代理商心有不甘。因为培育一个市场需要漫长的投入期,特别是对那些知名度还不高的品牌,宣传推广、店面装修、铺货,前几年投入巨大。遗憾的是,由于品牌掌握着货源,代理商在品牌面前常常处于弱势。”一家服装代理商向记者表示。
在不少相关的品牌商与代理商争议中,让人更深体会到的是这种合作模式所存在的先天缺陷导致了纠纷的产生。通过代理商开发市场,其结果就是将市场拱手让给代理商,而品牌商对代理商的监管多体现于书面的合同条款,受限于有限的监管人力,部分代理商在开拓市场时置品牌利益不顾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不过,对于那些遵守合同条款、全力投入热情的代理商来说,遭遇品牌商的单方面毁约无疑是巨大的打击。就像可派公司总裁赵云虎说的那样,“一个正在规划、已经规划、正在执行的计划,不断地被阻挠、破坏、干扰,而不能执行,这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代理商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综合律师的建议,笔者认为,代理商与品牌商在签约过程中应考虑周全、尽量细化合同条款。比如,就代理权的授予要尽量约定清楚范围和时间,比如进驻哪些城市的哪些商场、门店装修由谁负责、谁聘用店员、是否允许招收加盟商等等。
另外,就违约条款要区分违约的程度以及所导致的不同后果,如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可补救型违约,在何种情况下品牌商可立即解除合同等。特别在违约条款中要尽可能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因为不少案例显示,通常在违约时,代理商有重大的损失,却往往没有办法证明损失的数额。因而约定违约金有助于代理商在纠纷解决中占据主动。争议解决条款的规定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避免在代理合同、商标授权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合同中列明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否则,就会给日后的纠纷解决带来程序上的不便。
来源: 中华服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