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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化学总署于2008年10月以及2010年1月两波公布共29种高度关切物质(SVHC),其个别总含量不得大于0.1%(W/W)。如果不符合则必须采取物质信息揭露以及通报的动作。相较之下,附录17的限用物质是指不得于产品上检测出或高度关切物质更严格的规范。
附录17的规范系源自于前欧盟危险物质指令76/769/EC及其修正法令,是一个年代久远且不断更新及新增项目的法规,百种以上有害化学物质名列其中,因此对于制造商而言,的确会产生无所适从之感。事实上国内之传统制造商,在过去出口玩具、纺织品、鞋类、食品容器等产品至欧洲时,大部分欧洲买家会要求提出相对无毒的测试报告或合格证书,此类要求已行之多年,且几乎均已被纳入REACH之附录17中,只要再稍加确认其他新增的禁用或限用有害物质含量,即可符合附录17之要求。
自从REACH附录17于2009年6月正式实施之后,在欧盟短短七个多月已有高达近150件通报不符合REACH附录17规范的案例。自2010年至2月初仅五周已有26件品项被市场稽查机制通报不符合REACH附录17。相关制造商必须正视此一要求,以避免商誉及实质损失。
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