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萃网观察】问: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包含哪些内容?由哪些政府部门管理国际科技会展? 答: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国际科技会议是指与会代表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际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以科技学术研讨为主要目的的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论坛等;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国际科技展览是指以科研、技术及高技术产品的展示交流为目的,境外参展商比例在20%以上的展览会、博览会(一般指规模较大,代表性和综合性较强的展览)、技术展示交流会等。由科学技术部负责国际科技会展的审批、协调和管理工作。 问:举办国际科技会展应实现哪些目标? 答:举办国际科技会展主要应实现四项目标:一是了解国际科技发展动态,加强中外科技界的交流,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提高我国在国际学术界的地位;二是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展示我国科技成就,配合国内科技发展计划,推动科技兴贸战略的实施;三是加强科技界与产业界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和国际化;四是推动国际科技合作,实现我国科技进步,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问:请问举办国际科技会展的主要报批流程是怎样的? 答:1.举办国际科技会展,主办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2.举办会展应提前6个月申请报批,规模较答的会展应提前12个月申请报批。 3.举办国际科技会展的申请不得通过双重渠道上报。 4.身板国际科技会展需适时提前提出申请。申办程序、文件内容及审批权限与申请举办国际科技会展相同。审批部门将函复意见。如申办成功,由各级审批单位根据分级审批权限另行批复。 问:听说国家科技会展实行多级审批制度,请问是什么样得审批程序? 答:国际科技会展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1.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国际科技会议,需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科学技术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2.国外代表在150人以下的国际科技会议由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中国科协、中央直属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自行审批,但需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3.举办国际科技展览,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由科学技术部审批,需抄报海关总署和主管地海关。其中有关政府机构以外的单位举办展览还需具备主办资格。 4.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事业单位、中国科协可自行审批本部门单位举办与主管业务有关的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国际科技展览。审批结果需抄报海关总署和主管地海关,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可自行审批在本地区举办的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国际科技展览。审批结果需抄报主管地海关,并报以科学技术部备案。 6.具有主办资格的单位可自行举办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国际科技展览,但应报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主管地海关凭主办单位的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7.双边交流性质的科技会议,由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中国科协、中央直属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自行审批。 8.海峡两岸科技会展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审批。台湾地区代表或厂商(不含台商在华投资企业)参加国际科技会展名单需报科学技术部台办审批。 具有以下情况的科技会展,由科学技术部征求外交部意见后审批或由科学技术部审核后呈国务院审批: 1.涉及未建交国家或其它敏感议题; 2.主题或内容涉及台湾问题; 3.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华举办的国际科技会展; 4.其他重要会展。 报科学技术部审批的申办或举办国际科技会展的请示(函),须由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科技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或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中国科协、中央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初步审核后报科学技术部。学术团体的申请通过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业务主管部门上报。 1.审批部门将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2.各级审批部门应严格控制同类会展的数量,推动会展质量的提高。对举办主题相同或内容相近的会展申请,审批部门应加强协调,并按以下原则审批: (1)同类会展、原则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位市及省会城市,每年不超过两个; (2)优先批准规模大、影响大、定期举办的会展; (3)优先批准具有行业优势和举办经验的单位举办的会展。 3.会展获得批准后,如申请文件中所列的内容有重大变更,应向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或重新批准手续。 问: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技会展的协调管理有哪些? 答:1.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必须规范会展举办行为,维护参加者的合法权益。参加会展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进行行政干预。 2.国际科技会展的宣传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擅自将其他单位列为主办、协办或支持单位。 3.未经科学技术部批准,任何国际科技会展名称不可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也不得使用"中国国际××会议(展览)"及其他类似名称,但可使用中国地方性会展名称,如"中国(地区名)国际××会议(展览)"。规模较小的地区性展览一般不使用"博览会"的名义,不具备代表性的展览不得使用综合性展览名称。 4.规模或影响较大的会展以及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的主办单位应在会展结束后两个月之内向审批部门报送总结报告。对未及时报送总结的单位,审批部门将不再受理其申请。 5.各级审批部门负责对会展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展质量,维护举办和参加会展的大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会展业的健康发展,应鼓励有关单位举办专业性会展和联合举办会展,加强行业自律和部门协调,支持举办有特色、有规模、有影响的国际科技会展。 6.科学技术部及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将定期公布已获批准的国际科技会展信息及具有主办资格的单位名单,研究国际科技会展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调管理。 7.境外展览品监管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执行。 8.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国际科技会展的单位,以及在会展举办过程中有损害参加者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科学技术部及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将视情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9.对未经批准或不具备主办资格而擅自举办会展的,盗用其他单位名称举办会展的,或转让、倒卖会展批件的,由各级科技主管部门会通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海关规定的,由海关依法查处。
最新文章
点击排行